7月25日,《四川省旅游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在四川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并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年來,我省旅游業產業規模、旅游業態、市場環境和服務需求等均發生了深刻變化,條例修訂工作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條例》修訂工作歷經多次專項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召開專家座談、課題研討等專題會議,反復修改才得以完善。為何要修訂?有哪些新變化?對旅游業有什么影響?四川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領導、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四川省旅游條例(修訂)》起草團隊和行業專家,就《條例》的出臺背景、主要變化等情況做了詳細解讀。
•為何要修訂?
“《四川省旅游條例》自2006年出臺以來,僅在旅游法出臺前的2012年進行過修訂,與《旅游法》及關聯法規修訂節奏不一致,內容上存在一定偏差”,據介紹,上位法及關聯法規的不斷更新是促使我省修訂旅游條例的大背景。同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旅游業發展,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加快建設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讓四川文旅名揚天下、享譽全球。“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成為旅游業發展重要趨勢,文旅融合現實所需對旅游業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另外,近年來我省旅游業產業規模、旅游業態、市場環境、驅動方式、服務需求等均發生了顯著變化,旅游業面臨新的形勢,呈現出了新的發展趨勢,出現了民宿、網約房、研學旅游、文創產品等新業態、新場景、新模式,同時我省旅游業發展中也形成了很多經驗做法,適時對《條例》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有哪些新變化?
原《四川省旅游條例》共8章87條,修訂后的《條例》共7章85條,包括總則、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旅游促進與發展、旅游安全、規范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雖然總體規模變化不大,但內容上卻有頗多創新。特別是按照“體現四川特色,服務四川發展”原則,有針對性地對體例結構和內容進行了修訂。從具體內容上來看,一是突出了與上位法及關聯法規的有效銜接,對相關內容結合四川旅游業發展實際進行細化拓展。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內容進行了精減,如旅游者、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糾紛處理等內容不再重復規定,僅就個別重點內容進行強化,減少了法規的交叉重疊。同時因省級旅游度假區審批、導游年檢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廢止,對相關內容也相應作出了調整。二是突出了條例由“重管理”向“重發展”的立法方向調整。增加了統籌旅游規劃、促進旅游業發展和保障旅游安全內容,如旅游資源的開發和旅游項目、旅游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旅游發展等規劃,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細化了旅游安全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旅游安全責任與義務和依法保護旅游者個人信息安全等內容。三是增加了發展目標,突出“旅游+”理念。如:建設高品質生活宜居地、休閑旅游勝地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增強四川旅游和巴蜀文化國際影響力,打造國際范、中國味、巴蜀韻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保護皮洛、寶墩、三星堆、金沙等中華民族符號,建設中華文明物化標識。新增文化旅游融合、交通旅游融合、跨區域旅游合作、加強川渝旅游合作以及旅游品牌宣傳推廣等相關條款,明確了建立研學標準和評價體系,鼓勵和支持學校組織中小學生開展研學活動。總體上看是強化了促進我省旅游業發展的力度,進一步明確了我省旅游業的發展方向。
•有哪些亮點?
亮點一:促發展 立法方向改變體現促發展本意
此次《條例》的一大變化就是體例結構由“重管理”向“重發展”的立法方向調整,將《旅游法》“旅游規劃和促進”章節細化為“旅游規劃與資源保護”“旅游促進與發展”兩章,新增“旅游專項規劃”“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依法依規開展環評”等內容,并就財政資金、社會資本、金融、人才、項目建設等方面支持政策予以規定,從法規條文上充分體現注重促進發展的修訂本意。
對于旅游發展的資金來源及基礎設施建設,《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和自身財政承受能力,安排資金支持旅游發展。對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生態保護、環境衛生、供水供電、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配套設施的建設給予資金支持。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亮點二:新業態 鼓勵多種形式的旅游新業態經營
《條例》明確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新業態、新模式、新場景:允許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為旅游者休閑度假、游覽觀光或者體驗鄉村生活等提供服務;鼓勵依托山地資源優勢,發展山地越野、登山、攀巖等具有區域特色的戶外運動項目;鼓勵中醫藥資源豐富的地區開發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產品,發展健身康體、特色醫療、療養休養等旅游業態;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遺產資源、紅色教育資源和綜合實踐基地、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工礦企業、科研機構、科技資源、大型農場等,建設研學基地(營地)。
同時也對熱度很高的“研學游”提出了具體要求:學校組織中小學生開展研學活動前,應當公開活動路線、課程內容、收費標準等,征求學生家長意見,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亮點三:促融合 資源優勢與旅游融合發展
在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方面,《條例》明確要推進公共文化服務與旅游融合發展,推動博物館、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科技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等成為旅游目的地。推進紅色文化與旅游融合發展,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和利用本地紅色資源優勢,重點建設紅色旅游經典景區,推廣紅色旅游精品線路,培育紅色旅游品牌,推動長征精神、蘇區精神、紅巖精神、兩路精神、三線精神、兩彈一星精神、改革開放精神、抗震救災精神、脫貧攻堅精神等傳承弘揚。
亮點四:有溫度 門票減免、停車位、無障礙設施等都有涉及
《條例》充分考慮了特定人群的門票減免需求,明確提出: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等實行門票及相關服務費用減免,對未成年人實行免收門票費用等多種方式優惠。
對“停車難”“入廁難”等問題《條例》也提出了解決方案: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國省道、農村公路沿線合理設置廁所、停車帶、觀景臺、驛站、自駕車房車營地、加油站、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等服務設施。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法定節假日等旅游高峰期,開放停車場所、廁所,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另外,針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出游需求,《條例》要求地方政府應當對景區內的標識標牌、道路、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旅游廁所、洗手池、直飲水設備、無障礙設施等進行一體化規劃。旅游經營者應當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標注指引無障礙設施,收集和提供無障礙旅游信息,為殘疾人、老年人旅游提供無障礙服務。
亮點五:講秩序 加強旅游監督管理
《條例》對在線旅游、私人民宿、私設“景點”等旅游業熱點現象進一步予以明確:
加強在線旅游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在線旅游經營秩序,構建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與旅游者之間的良性產業生態,引導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與旅行社、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相關經營者協同發展。
根據簡化程序、便民利民、確保安全的原則,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從事旅游經營進行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及證照,不得在特定的場所或者區域開展旅游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條例》還明確了俱樂部、車友會、教育機構、培訓中介機構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亮點六:重安全 建立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
旅游安全,重于泰山。《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旅游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建立旅游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標牌。及時、準確地向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和旅游者發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同時,景區主管部門應當核定景區接待旅游者的最大承載量并向社會公布,接待旅游者不得超過最大承載量。
《條例》對旅游者也提出了安全要求:提高旅游安全意識,遵守旅游安全規定,不得擅自進入危險區域。遇到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時,旅游者應當對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對措施,予以協助和配合。
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遭遇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但旅游者接受救助后,應當支付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亮點七:國際范 體現四川特色凸顯巴蜀文化
《條例》提出,四川省旅游業發展應當對接國際標準,體現中國特色,凸顯巴蜀文化,豐富國際旅游產品和服務供給,增強四川旅游和巴蜀文化國際影響力,打造國際范、中國味、巴蜀韻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同時,要求地方政府應當保護皮洛、寶墩、三星堆、金沙等中華民族符號,建設中華文明物化標識。鼓勵依托考古遺址公園、考古研究基地、考古工作站和考古發掘工地等場所開展公眾考古活動。
《條例》結合我省自身文化資源明確了我省文化旅游融合發展的方式,如深入挖掘古蜀文明、巴蜀文化等文化元素和內涵,加快共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明確本省旅游業發展要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入景區、展現四川獨特的自然生態之美、多彩人文之韻,促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
亮點八:數字化 建立智慧旅游綜合服務平臺
《條例》與時俱進,結合我省“智游天府”官方平臺建設相關經驗,對文旅信息化建設也提出了具體要求,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信息化建設,建設標準統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綜合服務平臺,建立旅游信息共享與服務機制,監測旅游實時數據,依法保護旅游者個人信息安全,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景區、食宿、交通、購物、氣象、廁所、旅游線路、醫療急救、客流量預警等線上全域導覽信息。
同時,要求智慧旅游綜合服務平臺應當具有預約、查詢、消費警示、投訴、建議等旅游服務功能和預警信息發布、智慧調度等管理功能,提升旅游服務、旅游營銷和旅游管理的智慧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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